婚姻法 赠与(婚姻法赠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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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赠予对方的现金
  2. 1998年婚姻法全文

[One]、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赠予对方的现金

〖One〗、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Two〗、早在1993年,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也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Three〗、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Two]、1998年婚姻法全文

〖One〗、1998年时候使用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Two〗、(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Three〗、(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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