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3条 婚姻法23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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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1994年2月1日婚姻法全文
  2. 23岁结婚是什么概念
  3.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规定全文

[One]、1994年2月1日婚姻法全文

〖On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Two〗、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Three〗、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Four〗、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Five〗、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Six〗、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Seven〗、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ight〗、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Nine〗、(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Ten〗、(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One〗、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Two〗、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Three〗、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Four〗、(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1〖Five〗、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Six〗、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Seven〗、第〖Fourteen〗、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1〖Eight〗、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Nine〗、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One〗、(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Two〗、(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Three〗、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Four〗、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Five〗、(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Six〗、(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Seven〗、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Eight〗、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Nine〗、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0、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One〗、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Two〗、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Three〗、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Four〗、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Five〗、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Six〗、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3〖Seven〗、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Eight〗、第二〖Fourteen〗、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Nine〗、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0、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4〖One〗、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4〖Two〗、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4〖Three〗、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Four〗、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4〖Five〗、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4〖Six〗、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Seven〗、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4〖Eight〗、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4〖Nine〗、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0、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5〖One〗、(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5〖Two〗、(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Three〗、(三)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5〖Four〗、(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Fiv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5〖Six〗、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5〖Seven〗、第三〖Fourteen〗、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Eight〗、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5〖Nine〗、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60、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One〗、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6〖Two〗、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Three〗、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Four〗、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6〖Five〗、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Six〗、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6〖Seven〗、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6〖Eight〗、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6〖Nine〗、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70、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7〖One〗、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7〖Two〗、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7〖Three〗、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7〖Four〗、第四〖Fourteen〗、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7〖Five〗、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7〖Six〗、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7〖Seve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Eight〗、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7〖Nine〗、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80、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8〖One〗、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8〖Two〗、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8〖Three〗、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Two]、23岁结婚是什么概念

正常结婚,23岁已经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了,所以23岁结婚是很正常的,不过对于一些晚婚的人来说算是结婚比较早的,但是也很正常。

[Three]、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规定全文

〖One〗、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Two〗、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人员结婚、离婚等事项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工作。

〖Three〗、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Four〗、第三条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管理,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注重体现关心关爱,确保军队纯洁巩固。

〖Five〗、第四条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

〖Six〗、第五条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Seven〗、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

〖Eight〗、第六条军队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不得与其结婚:

〖Nine〗、(二)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Ten〗、(三)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

1〖One〗、(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1〖Two〗、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1〖Three〗、第七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Four〗、(一)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等材料;

1〖Five〗、(二)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1〖Six〗、(三)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等材料;

1〖Seven〗、(四)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Eight〗、第八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Nine〗、(一)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20、(二)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2〖One〗、(三)少将军官(不含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专业技术少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2〖Two〗、(四)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中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2〖Three〗、第九条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2〖Four〗、(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2〖Five〗、(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Six〗、(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2〖Seven〗、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Eight〗、第十条处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以及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按照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审批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执行。

2〖Nine〗、前款规定以外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30、第十一条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请结婚,根据本人离休退休前军衔或者职级,按照相应级别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3〖One〗、第十二条军队人员申请恢复婚姻关系或者再婚的,按照本章关于申请结婚的规定办理。

3〖Two〗、第十三条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解无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Three〗、配偶为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视情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对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现役军人所在单位还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Four〗、配偶为非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是经查实现役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Five〗、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3〖Six〗、第〖Fourteen〗、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权限,按照申请结婚的有关规定执行。

3〖Seven〗、第十五条现役军人与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3〖Eight〗、(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3〖Nine〗、(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0、(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4〖One〗、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4〖Two〗、第十六条文职人员或者文职人员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认真了解情况,主动做好调解工作。

4〖Three〗、文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4〖Four〗、第十七条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请离婚,根据本人离休退休前军衔或者职级,按照相应级别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4〖Five〗、第十八条军队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针对军队人员的婚姻纠纷,协调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4〖Six〗、第十九条军队人员结婚和离婚,应当严肃慎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军纪,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Seven〗、第二十条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掌握所属军队人员的恋爱和婚姻状况;发现有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涉嫌犯罪的,应当主动协调、积极协助军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Eight〗、第二十一条负有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职责的军队单位和人员在办理结婚和离婚事项中,有把关不严、违规审批等情形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Nine〗、军队人员在申请结婚、离婚以及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等情形,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需要补领《结(离)婚证》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补领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5〖One〗、文职人员补领《结(离)婚证》,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5〖Two〗、第二十三条军队职工的婚姻管理工作,参照相应岗位和职级的文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5〖Three〗、第二〖Fourteen〗、条军委直属机构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接受相关代管的军委机关部门指导、向代管的军委机关部门请示报告,相关审批事项执行军级单位权限。

5〖Four〗、不编设机关的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本单位军队人员结婚、离婚等事项,可以由该单位本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履行相关审查、审批职能,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

5〖Five〗、第二十五条武警部队现役人员、文职人员、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婚姻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5〖Six〗、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原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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