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婚姻家庭立法的问题,以及和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下面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One]、建国初期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的背景
〖One〗、在建国初期,做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根除,不少地方依然执行着旧的婚姻制度。
〖Two〗、一些地方的群众和干部仍严重存在封建的婚姻传统和旧的封建恶习。
[Two]、第三者插足已婚家庭法律规定
〖One〗、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有忠于立法的义务在婚内禁止与第3人同居等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对第三者插足的一种禁止。
〖Two〗、并且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还有关于婚姻过错方的赔偿原则,这些都是对双方的保护及对第三者的禁止。
[Three]、婚姻家庭法中人格权的保护与实践
〖One〗、[Two]、婚姻家庭法中人格权的保护问题
〖Two〗、(一)从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方面来看人格权问题
〖Three〗、婚姻家庭法的存在是个体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考虑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时应该要将个体需求以及社会发展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两者的协调与统一。根据时代发展的需求,婚姻家庭法应该要满足个体需要的社会基础,这样才能促进保护人格权的实现。另外,由于婚姻家庭法是具有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这双重价值,这两个价值本位也就是从个人与社会角度出发的,并且婚姻家庭法中的双重价值也决定了人格权的保护是具有双重性的。
〖Four〗、(二)根据婚姻家庭法中的家庭制来考虑人格权
〖Five〗、婚姻家庭制度作为社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体现了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社会文化带来的很大的影响。以往那些封建制度严重制约了女性的创造能力,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而在婚姻制度改革以后,男女双方平等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中有效保证了女性的人格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的进步,人们对于家庭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因此,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也需要不断更新。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越来越多样化,婚姻家庭問题也日益增多,各种出轨、重婚等现象时时发生,想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与实现。
〖Six〗、[Three]、对人格权的保护与公证实现的建议
〖Seven〗、人格权应该要在民法法规中进行独立编制,另外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力度也要加强,不仅要在婚姻家庭立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中体现人格权,也要真正体现人格权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要将人格权以及人格利益进行细致、实务地规定,除了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也要在实际运用中体现人格权的可操作性,这样才能真正保护人格权的相关权益。
〖Eight〗、我国应该要在相关的法律公证政策上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由于近来婚姻家庭法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所以应该要适当地增加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公证政策,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婚姻家庭中那些弱势群体的保护。另外,也可以建立一些弱势群体保护机构,政府应该要注重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体的权利保护和公证,并完善相关保护人格权方面的公证政策,这样不仅能够推进促进法治建设发展,也能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化。
[Four]、婚恋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六项机制
婚恋家庭纠纷排查化解的六项机制包括:
1.建立专门机构,提供询问、调解、仲裁等服务;
2.制定婚姻法律法规,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
3.加强社会教育,普及婚姻家庭知识,提高公众意识;
4.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法院、仲裁委员会等;
5.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6.加强婚姻家庭矛盾预防与化解工作,提倡和谐婚姻观念与行为。
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可以增强家庭纠纷处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提升人们对法律和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化解婚恋家庭纠纷。
关于婚姻家庭立法和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