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管辖,婚姻案件管辖权规定二十一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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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哪种情况下是被告方将就原告方的所在管辖
  2. 民政局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One]、哪种情况下是被告方将就原告方的所在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些例外规定,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Two]、民政局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民政局的管辖范围主要是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两大部分。社会救助主要包括低保、农村五保、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事务主要包括婚姻登记、国内外收养、地名管理、行政区划、勘界、民间组织管理、殡葬管理、社会福利、福利**发行管理等。同时,还有慈善捐赠管理、老龄工作等。民政局管辖的单位有局机关科室、乡镇民政所、县(区)福利院、福利厂、殡仪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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